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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作者姓名:陆奕彪
作者单位:中共东莞市委党校
摘    要: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实行以“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户获得了发展生产的基本权利,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向改革的深化,要求农户的地位从生产主体转换为市场主体,成为拥有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独立人格的农村经济的微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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