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地方主体税种之浅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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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度.确立地方主体税种之浅见[J].内蒙古财会,1997(9):42-4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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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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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财政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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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税制体系是分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制体系范围的大小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台的原则来划定的。事权是确定财权的依据,财权是实施事权的物质基础。事权范围不清,财权范围也就难以划清。中央和地方的财源划分,首先必须由中央掌握主要财源,以保持宏观调控和协调能力,同时也要尽量照顾到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为地方政府有效行使其职能,提供一个经常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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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税制体系 分税制 主体税种 事权 财权 财政支出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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