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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信用社贷款不能“以存定贷”“以收定贷”
引用本文:陈祖寿.银行对信用社贷款不能“以存定贷”“以收定贷”[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5(1).
作者姓名:陈祖寿
作者单位:龙州县水口所
摘    要:广西农村金融研究第四期发表的马一现同志关于银行对信用社贷款实行“以存定贷”,“以收定贷”一文。精读之后,本人对文章中的基本论点,有不同意见,现提出来以供研究讨论。 一、文中说到“马克思认为,银行主要信贷资金的来源是存款。银行对信用社贷款的资金来源应该是信用社存款。”这是不符合马克思说的信贷资金的来源是存款的本来含义的。笔者认为,银行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是从整个社会而言,并不是说用某单位或某个人的存款再借给某单位或某人,你存多少钱贷给你多少。假如某单位存入银行一万元,才能借到一万元,(指帐面余额)。这样的傻事是不会有人干的,因为这样要白白负担银行的存贷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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