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关系分析——兼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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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春林.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关系分析——兼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八条[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6(8):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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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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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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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同一债权上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如何处理物的担保与保证的关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论很大,反映在立法(司法解释)上,主要体现这“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运用,以及以“节约社会成本”为由,对物的担保作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区分,从而斟酌是否适用“物权优于债权”原则。本文对立法(司法解释)上立法(司法解释)原则、立法(司法解释)理由适用的谬误予以分析、批判,否定对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作出区分,提出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八条修改意见,并进行必要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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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的担保 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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