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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义务程序化蜕变后的保险消费者保护
引用本文:罗,璨.保险说明义务程序化蜕变后的保险消费者保护[J].保险研究,2013(4):95-100,88.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事法制实践对商事习惯的回应机制研究”(10BFX085);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保险原理与交易公平之间张力的协调——不利解释原则的合理适用”(2011XZYJS130)
摘    要:保险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凸显出此制度程序化蜕变的既定事实与保险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源在于,单个先合同阶段义务的制度供给与全方位消除保险消费者信息劣势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借鉴德国关于先合同阶段义务群的立法经验,构筑以保险人和保险中介的建议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为主的先合同阶段义务群机制,以缓冲说明义务制度的适用压力,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目标。

关 键 词:保险说明义务  程序说明义务  保险技术原理  保险消费者  先合同阶段义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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