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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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爱义,韦明.小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J].上海财税,2001(10):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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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爱义 韦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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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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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混合销售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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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营业税 应税劳务 货物 批发 零售 混合销售 单位 个体经营者 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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