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小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引用本文:杨爱义,韦明.小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J].上海财税,2001(10):39-39.
作者姓名:杨爱义  韦明
作者单位:青岛建筑工程学院
摘    要:1.混合销售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关 键 词:企业  营业税  应税劳务  货物  批发  零售  混合销售  单位  个体经营者  征收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