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站违法为社会提供计量公证数据应如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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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其尔加甫.某粮站违法为社会提供计量公证数据应如何处罚[J].监督与选择,2006(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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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其尔加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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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博州精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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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18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M县质监局)稽查人员根据群众电话举报,依法对某粮站使用的一台SCS-60电子汽车衡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该粮站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电子汽车衡为一装载煤的货车进行计量称重服务,以开收据的方式提供了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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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量 公证 电子汽车衡 质量技术监督局 处罚 社会 违法 执法检查 稽查人员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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