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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上年结转”
引用本文:迟继超.小议“上年结转”[J].黑龙江财会,1999(10).
作者姓名:迟继超
作者单位:林口县财政局
摘    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4条规定“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薄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在实务中,如果新账在摘要栏仅仅标明“上年结转”,就会有很多内容没有被“结转”过来。例如,“短期借款”(某银行)账户,仅注明“上年结转”,就不会知道贷款的到期日期。“应收账款”(某单位)账户,仅注明“上年结转”,要查账龄就有困难。“递延资产”(开办费)账户,仅注明“上年结转”,原数额就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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