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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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 1998年 11月 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函 1998〗 1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中称:“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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