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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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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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目前,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赔付标准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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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责任 承运人 铁路旅客运输 《道路运输条例》 运输经营者 《条例》 危险货物 人身伤亡 运输过程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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