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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征管法第四十三条"不当"责任的思考
引用本文:张都兴,刘士超,王学彬.对新征管法第四十三条"不当"责任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3(9):63-65.
作者姓名:张都兴  刘士超  王学彬
作者单位:周口市地税局,河南,周口,466000
摘    要:2001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法”责任,《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得比较具体,指的是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


Considerations of and Suggestions on the Improper Responsibility in the Article 43 of the New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c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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