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沉船风险管理稳定船舶险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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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东明.加强沉船风险管理稳定船舶险经营[J].福建金融,19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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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东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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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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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在船舶险条款中,“沉没”是一项基本的保险责任,是反映保险船舶在水上航行的特定范围。“沉没”一旦发生就有整船(包括船上所载货物)全部损失的可能性。据统计,我省1981年至1985年共发生沉船27件,占总件数的7.6%,但赔款额为57万多元,占总赔款额的41%。“沉没”单一责任赔付率在1984年的40.85%赔付率中占了10%,在1985年的82.2%赔付率中占了37%,且近两年仍有上升的趋势。从赔款中还发现,只要发生沉船的海难事故,绝大多数是属于全损或推定全损(打捞费用超过沉船的价值,按全损赔付),且无损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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