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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办理税务登记行为法律责任的探讨
引用本文:计平.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办理税务登记行为法律责任的探讨[J].江西财税与会计,2001(10):29-30.
作者姓名:计平
作者单位:江西省地税局征管处
摘    要:新征管法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为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取消了原征管法实施处罚必须先限期改正这一前置条件,在工作中,对邻取营业执照但未在规定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无疑可以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还可直接处罚。但对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能否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直接处罚呢?有些同志认为也应该处罚,认为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比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性质更恶劣,既然后可以处罚,那么对前就更应该处罚,否则不利于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

关 键 词:纳税人  税务登记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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