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企业税后利润转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嫌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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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施立端.个人投资企业税后利润转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嫌侵权[J].现代商业,2014(26):1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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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立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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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诚仕达税务师事务所,3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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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人投资企业(指含有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转增股本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在《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找不到。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却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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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转增股本 税后利润 规范性文件 个人所得税 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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