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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失地农民长期保障机制的思考
引用本文:张国亮.关于建立失地农民长期保障机制的思考[J].经济论坛,2006(8):39-39.
作者姓名:张国亮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辛集市委
摘    要:一、如何建立失地农民的长期保障机制1.明确保障金支付标准。我国土地的性质是公有制,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中的湖泊、河流、工矿等属国家所有,其他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对土地依法有长期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保障对失地农民进行必要的生活补助和就业安置。而征地保障金多少即支付标准的确定,是失地农民反映强烈,政府应对比较棘手的重要问题,也是决定征占地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如何比较科学、合理地…

关 键 词:失地农民  保障机制  被征地农民  土地补偿费  支付标准  集体土地  农民生活水平  国家所有  农村土地  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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