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抑或撤回?──评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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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超.保留,抑或撤回?──评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保留[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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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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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经济学院法律系 江苏南京2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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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不区分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而对合同形式作出不拘泥于书面形式的立法规定,与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非书面要求的保留声明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维持或撤回保留的理由虽各有据,但本文认为还是应该撤回保留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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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销售公约 合同形式 保留 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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