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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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璐瑛.论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J].中国集体经济,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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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璐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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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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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自治组织,但对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规定模糊,造成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争议颇多.事实上,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业主大会是业主的意思,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二者都难以成为完全民事主体,而由全体业主组成且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团体才是业主自治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民事主体.因此,我国应引入并明确业主团体的概念,重塑业主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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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主委员会 业主团体 民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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