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宪法义务的整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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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前川.论纳税人宪法义务的整体性[J].经济研究导刊,2008(17):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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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前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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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成都,61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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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纳税人的宪法义务是纳税人享受纳税权利后应该支付的代价,作为组成国家的基本个体,纳税人的身份是重要的,但对履行纳税义务是整体的,不能分割或者选择履行。宪法上没有规定其他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可以认为是宪法规范的缺失,今后,宪法及宪法性规范可以做出相应的完善规定,而不能认为对其他纳税主体征税是违宪。除公民外的其他纳税主体实际上也享受到一个国家的宪法确认的各种民主权利,他的各种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就是正在享受宪法确认的民主权利。其他社会组织是非生命存在的个体,不享有公民个人应该享有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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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纳税人 宪法义务 整体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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