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追究,工商局还应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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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亚兰,华军.当事人不追究,工商局还应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吗[J].企业与市场,2005(4):4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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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亚兰 华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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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10月份,某私营企业在本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另一家颇有名气电机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造成了一些消费的误认。电机公司获悉后,向私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局经过调杏,认定私营企业在同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近似的标志,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私营企业在得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后,主动与电机公司协商,取得了电机公司的谅解,电机公司表示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与私营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意私营企业今后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2005年初,电机公司撤回了原先对私营企业的投诉,但工商局仍然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私营企业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私营企业负责人感到很不理解:商标权利人都不追究了,工商局为何还要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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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营企业 公司 工商局 商标权利 投诉 有偿使用 注册商标 追究 商标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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