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己调换承包地不违法 |
| |
引用本文: | 姜炎星.农民自己调换承包地不违法[J].农村经营管理,2003(5):21. |
| |
作者姓名: | 姜炎星 |
| |
作者单位: | 湖南省岳阳县农村经营管理局 |
| |
摘 要: | 当前,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相互调换承包地耕种的现象比较多见,有不少人认为这种调换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笔者认为是不对的,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明确了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的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可见,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相互调换承包地这种流转行为,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肯定.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