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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性质、有的放矢解决跨行政区环境纠纷——论《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修改
引用本文:肖爱,何云辉.明确法律性质、有的放矢解决跨行政区环境纠纷——论《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修改[J].环境经济,2013(10):14-18.
作者姓名:肖爱  何云辉
作者单位:[1]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湖南省环境法学会 [3]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基金项目:编号为09CFX039的“府际竞争背景下的区域环境法治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编号为12AFX014的“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摘    要:跨行政区环境纠纷能否有效解决事关全国整体环境状况优劣,但是,因为其常表现出"群体性"特征,而被复杂化而通过行政、经济甚至政治方式解决,无法实现法治。近十来年,跨行政区环境纠纷日益突出,并以跨行政边界区域环境纠纷最为典型,且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甚至流血事件的形式引起国家和社会的深度关注,如"长三角"各省边界区域环境污染、湘渝黔边界区域的"锰三角"污染事件、晋陕蒙边界区域"黑三角"污染事件、皖苏浙边界"太极洞"环境

关 键 词:跨行政区域  环境纠纷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工作  法律性质  行政边界区域  环境民事纠纷  水事纠纷  环境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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