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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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慧.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资格[J].江苏商论,2006(11):115-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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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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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南京21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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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人资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在规定合伙人资格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矛盾。应在我国的合伙制度中引进有限合伙制度,同时赋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资格。这既完善了我国的合伙制度,也解决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矛盾,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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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伙人资格 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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