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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资格
引用本文:杨慧.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资格[J].江苏商论,2006(11):115-117.
作者姓名:杨慧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南京210031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人资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在规定合伙人资格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矛盾。应在我国的合伙制度中引进有限合伙制度,同时赋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资格。这既完善了我国的合伙制度,也解决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矛盾,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关 键 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伙人资格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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