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类白酒企业的税收筹划 |
| |
作者姓名: | 刘厚兵 李小青 |
| |
摘 要: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白酒行业进行消费税政策调整,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并保留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政策。随着国家白酒产业政策的变化和白酒消费税的调整,白酒行业市场竞争加剧,运作费用也不断增加,而且20%的税率也意味着白酒行业仍是一个高税负的行业,相应的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税法对粮食类白酒有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时已购税款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成套产品从高税率计税等特殊规定,因此,企业可从以下四个角度出发进行纳税筹划。
|
关 键 词: | 白酒企业 税收筹划 粮食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政策 白酒行业 差别税率 白酒消费税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