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班轮提单中“运费到付”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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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辛玉兴.正确理解班轮提单中“运费到付”的法律效力[J].国际经贸,2001(2):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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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辛玉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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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班轮运输下,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是,单又是最主要的交货赁证,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运费项目中,都要注明“运费已付”(CFR,CIF条件),或“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FOB条件0,二必居其一,除另有约定外,运费金额一般可以不列明,上述两种表示运费术语,其含义不仅标明运输合同中有关运费支付的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且,更重要的实质法律意义上差异极大。“运费已付”含义是运费付费议务主体是托运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费到付”其付费主体却应为收货入-交易合同的买方或正本提单合法治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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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 班轮提单 运费到付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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