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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失窃,谁之过?
引用本文:殷旦初.业主失窃,谁之过?[J].中国物业管理,2005(6):64-64.
作者姓名:殷旦初
摘    要:2001年4月,海南一诺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一诺公司),入住海口市某别墅,海南三友物业管理公司(简称三友物业)是该小区的管理者。2001年5月5日,一诺公司总经理李某发现有人在该公司入室偷窃并报案。当三友物业向一诺公司索收物业管理等费用时,一诺公司以三友公司单方违约,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为由,拒绝交纳。三友物业将一诺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终审认为,一诺公司发现有人入室偷窃与三友物业履行保安值勤的物业管理义务不当有直接关系,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瑕疵的违约。一诺公司以此为由拒交相关费用,属于行使双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为,但该抗辩权行使范围应当与三友物业违约程度相对应。据此判决三友物业应酌情减收物业管理费10%以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诉讼费亦由二者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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