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并有效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精神的应有之义,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实现统合农地资源利用以及农民收益增长的双重价值目标。然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非易事,从理论层面审视,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维度的二元划分与整体性规范意涵的模糊,导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束之高阁且流于表面;从实践层面观察,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成本高昂,造成农民权益保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公共利益理论的适用,需要对地方政府逆向选择的行为与政府的职权性定位予以分析阐释。为此,一方面,以明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私权属性为规则入口,逐渐提升政府作为"守夜人"的主导功效,推进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有效落地;另一方面,借助内生型与外生型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源聚合作用,依托农民权益救济的"避风港"规则,形塑《民法典》实施下协调、周严的农民权益保障规范体系,从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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