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农场几种提法的浅见——与周迅、魏壮修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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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德新.对家庭农场几种提法的浅见——与周迅、魏壮修同志商榷[J].中国农垦经济,198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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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德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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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国营农场农工商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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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论承包型家庭农场的性质、地位及其与大农场的关系》一文中提出的几个观点,我们有不同看法,特提出来商榷。一、家庭农场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实体。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国营农场领导下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小企业”, “具有法人的地位。”这些提法,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在国营农场的指导下,家庭农场是从事农业生产(含林、牧、副、渔)的相对独立的最基本的单位,拥有一定的资金、生产资料和人员,实行以户核算,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因而它具有法人的地位,可以在银行或信用机构开户。湖北省国营总口农场刘宏才家庭农场,四个劳力,承包一千亩三类田,1984年在银行贷款19,788元,借款3万多元,自购2台旧拖拉机和1辆汽车,耕种、管理、收获以及产品销售,全部实行自主经营。年底除上交利润外,纯收入超万元。所以,从资金来源、生产组织、财务核算以及分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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