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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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树玲,董瑛.完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的意见[J].财会通讯,2006(9):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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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树玲 董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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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一般纳税人以材料对外投资的核算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对此项规定,笔者认为有几处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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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对外投资核算 应交增值税 账面价值 一般纳税人 投资基金 事业基金 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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