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检验气瓶该怎样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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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利华,张鑫.使用未经检验气瓶该怎样处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12):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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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利华 张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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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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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对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家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溶解乙炔、二氧化碳等)所使用的容器(气瓶)均没有经过检验.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气体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过了一段时间,当执法人员再一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他们仍然在继续使用未经检定的容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溶解乙炔、二氧化碳等),没有采取任何改正措施.那么,这种违法行为该怎样处理呢?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在讨论如何处罚时,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主要分歧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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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 生产厂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 销售 行政执法人员 气瓶 处罚 危险化学品 溶解乙炔 二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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