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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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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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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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财政部1998年1月27日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次对股份有限公司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制度,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但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即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股),除必须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外,是否确认存货跌价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并未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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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境外上市公司 资产减值会计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存货跌价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 发行A股 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 强制性规定 |
修稿时间: | 200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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