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伙立法之现状与改革——以商事合伙为中心 |
| |
引用本文: | 尹中安.中国合伙立法之现状与改革——以商事合伙为中心[J].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2005,9(1):70-75,81. |
| |
作者姓名: | 尹中安 |
| |
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因沿用所有制等传统分类标准而弊端丛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WTO规则接轨,应抛弃传统分类标准而改采投资组合方式和责任形式的“新标准”来统一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与完善民商合伙并立之立法体例,并分别增设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制度于商事合伙法和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为维护合伙之信用和保障交易之安全,应在统一的《合伙企业法》中补充规定“表见合伙人责任”制度。
|
关 键 词: | 合伙 合伙立法 现状 改革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