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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任大鹏,潘晓红,龚诚,郭海霞.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4(7):41-45.
作者姓名:任大鹏  潘晓红  龚诚  郭海霞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 (任大鹏,潘晓红,龚诚),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郭海霞)
摘    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入社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社团法人。从立法的角度看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并不仅仅是一部组织法 ,同时也是行为法 ,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其立法的基本理念是致力于消除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因为地位不平等所面临的障碍 ,在此基础上还要处理好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关 键 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立法

Some Issues on Legislation of Farmers' Economic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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