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交警 赔偿并被判刑 |
| |
作者姓名: | 凌云 |
| |
摘 要: | 2004年8月11日,家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罗某无证驾驶面包车载客11人,被都安县交警大队蔡警官检查发现,按规定做扣车处理。罗某不从,带着车钥匙离开;蔡警官上前阻拦,罗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欲行凶,蔡警官上前制止,罗某用手推了一把,将蔡警官推下4米深的路坎,右胫腓骨骨折。此案由都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05年2月,都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罗某与蔡警官达成赔偿协议:由罗某赔偿蔡警官经济损失8000元。法庭认为,罗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罗某归案后,其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