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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一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其特点是完全抄袭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作任何改变,因而也简称其为相同使用。这种形式的仿冒认定起来比较容易。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简称近似使用。这种形式的仿冒是大量的,认定起来也相对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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