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时冲抵资本公积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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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本强.也谈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时冲抵资本公积准备[J].新智慧,20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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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本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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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冷水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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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会月刊》2001年第8期刊登了李庆德同志的《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时冲抵资本公积准备的异议》一文(以下简称“李文”)。笔者认为,产生纳税额或抵税额与资产的真实收益或损失不符是由于“李文”作者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的理解不正确所致。该文是以1998年颁布的投资准则为基础来说明的。事实上,财政部已于今年年初颁布了新的投资准则,与旧的投资准则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新投资准则规定:“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现仍采用“李文”举例:企业将一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投资评估值为85万元,期间计提投资减值准备3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为86万元。按照新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85万元;贷:固定资产80万元,资本公积3.35万元(5&;#215;67%),递延税款1.65万元(5&;#215;33%)。就该项投资来说,从取得之日至处置完毕累计实现投资收益1万元(86-85),应纳所得税额0.33万元。处置时还应缴纳递延税款1.65万元,合计应纳税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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