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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绝对禁注商标异议与宣告无效工作的几点随想
引用本文:王金勇.对绝对禁注商标异议与宣告无效工作的几点随想[J].中华商标,2015(2):37-38.
作者姓名:王金勇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学理上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称之为商标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本文将符合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商标称为绝对禁注商标。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实践中,对绝对禁注商标提出异议、宣告无效的相关主体,是需要交纳相关商标规费的。对此,笔者认为,绝对禁注商标与相对禁注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

关 键 词:商标制度  审理工作  十二条  商评委  特定情形  十六条  在先权利  初步审定  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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