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绝对禁注商标异议与宣告无效工作的几点随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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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金勇.对绝对禁注商标异议与宣告无效工作的几点随想[J].中华商标,2015(2):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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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金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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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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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学理上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称之为商标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本文将符合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商标称为绝对禁注商标。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实践中,对绝对禁注商标提出异议、宣告无效的相关主体,是需要交纳相关商标规费的。对此,笔者认为,绝对禁注商标与相对禁注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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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制度 审理工作 十二条 商评委 特定情形 十六条 在先权利 初步审定 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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