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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港、《格朗-利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及金融服务的隐私问题
引用本文:Kyle Thomas Sammin,梁志坚,张义东.安全港、《格朗-利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及金融服务的隐私问题[J].经济资料译丛,2011(3).
作者姓名:Kyle Thomas Sammin  梁志坚  张义东
作者单位:莆田学院外语系;
摘    要:《欧盟数据隐私保护指令》(亦可简称《数据隐私保护指令》)于1998年生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第三条原则是营销披露原则,即:禁止金融机构向非关联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活动。对金融机构的宽泛定义促进了金融业的合并,也带来了更多联营的机遇。美国联邦制度理事会(FRB)条例确立了其对保险公司在隐私保护事务中的管辖权,从事美国各州法律规制下的各项保险活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子公司则不适用于此项条例。……这样的解决方案比起完全实行选进制度要容易得多——只需发布新的联邦条例,而无需国会制定新的隐私保护法……最后一条原则,即数据品质原则,它和参与原则一样,均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没有对应条款……科瓦塞维奇建议除非客户要求选进,否则禁止银行与第三方分享客户数据……这个计划将允许银行与其关联机构无碍地分享信息,除非客户选退,禁止这种行为……

关 键 词:协议  欧盟  隐私保护  金融服务业  安全港  保险业  金融机构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隐私权  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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