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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最新实践及法理检视——以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例
引用本文:汤欣,杨祥.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最新实践及法理检视——以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例[J].证券市场导报,2015(3):64-72,77,78.
作者姓名:汤欣  杨祥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课题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在司法程序之外,及时、高效地赔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受害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资推广的模式。但若严格依循现行证券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的补偿方案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作出恰当的切割,使各项虚假陈述行为与其各自一一对应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均构成应予赔偿的情形;同时,若存在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以"挤牙膏"的方式分次加以揭示的情形,也应当将每一次部分揭露或部分更正之日均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从而形成多种补偿情形,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虚假陈述  专项基金  补偿方案  对应原则  分次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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