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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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彪彪.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J].中国集体经济,2010(2):1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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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彪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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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黄石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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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监督工作实施仍不尽如人意。文章对中国应采用何种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认为必须把宪法监督权分为最终决定权和强制性建议权,分别由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行使,这两个机关构成宪法监督主体(复合宪法监督主体),其中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专门机关行使强制性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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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 监督 复合 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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