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增值税在现代经济理论指导下,对所有产品只依一个税率征收,纯粹是一种敛财手段,符合中性原则,适应了现代税制改革的中性趋势,从而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不致于因赋税的存在而受到影响。所以自从法国1954首先开征增值税以来,几十年内它风行了世界几十个国家,成为这些国家流转税类的主体税种。由于它适应于分工越来越细的社会化大生产,能克服产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较好地贯彻效率、公平与中性的原则,因此,我国自70年代末也开始“引进”这一新的税种,对部分工业品试行征收,直到1994年最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完全取代产品税,确立了其在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地位。但是,由于增值税改革牵涉面较广,涉及到全部产业、商业部门及部分劳务部门,加之时间仓促,尤其是其他体制(如财务制度等)不配套,使得增值税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逆向调节效应,违背了国家的税收立法精神。该现象必须引起国家立法机关以及税务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否则,它会与税制改革的初衷相悖,甚至会阻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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