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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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有关政策的通知[J].财会学习,20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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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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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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