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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受益人指定不明之解释——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的妥适性
引用本文:樊启荣,张晓萌.论保险受益人指定不明之解释——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的妥适性[J].保险研究,2016(6):112-119.
作者姓名:樊启荣  张晓萌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关 键 词:保险受益人  法定继承人  指定不明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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