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之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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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宗昌,张苏彤,李琼艳.海峡两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之异同[J].新智慧,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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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宗昌 张苏彤 李琼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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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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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于2001年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台湾的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1998年6月对《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5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准则》(以下简称《第5号准则公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笔者在此就海峡两岸会计准则长期投资规定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以求能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海峡两岸均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处理,但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差异。 l、成本法 大陆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而台湾的《第5号准则公告》规定,凡不适用权益法处理的长期股权投资,都应采用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大陆对被投资单位宜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对企业投资的当年,如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没有超过在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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