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中应调整的涉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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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明君,白国营.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中应调整的涉税事项[J].涉外税务,2004(5):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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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明君 白国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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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检查分局,深圳,518029 2. 中国人民解放军93325部队,沈阳,11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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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汇算清缴的主体
汇算清缴的主体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总机构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汇总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单独或选择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合并申报各营业机构年度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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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able Event Adjustments Applied to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 Tax Collec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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