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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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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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现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以下简称库存化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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