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基金监督“三个关口” |
| |
引用本文: | 于丽平.把好基金监督“三个关口”[J].山东劳动保障,2011(2):35-37. |
| |
作者姓名: | 于丽平 |
| |
作者单位: | 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
| |
摘 要: | 《社会保险法》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实践,授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称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下称基金监督)。基金监督范围广泛,包括对用人单位、参保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经办机构)三个法定的社会保险关系主体,履行法定责任义务或管理职权的监督。笔者就面向经办机构的基金监督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把好“三个关口”,基金监督可事半功倍。
|
关 键 词: | 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关系 行政部门 监督管理 监督范围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