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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抵销权
引用本文:王艳华.论破产抵销权[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1):76-78.
作者姓名:王艳华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昌,430072
摘    要: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确立了不同于民法抵销权的破产抵销制度。首先,在制度意义上,它不但保护了享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以简化破产程序;其次,在法定构成要件上,对民法上的抵销权的适用范围,既有扩张又有缩小,充分体现了破产抵销权的特殊性;其三,在行使权利的主体上,规定只能由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使该法成为有别于民法抵销权的一项特殊权利规定。

关 键 词:破产抵销权  民法  行使  破产债权  特殊权利  破产程序  破产法  制度  法定  缩小
文章编号:1008-3928(2005)01-0076-03
修稿时间:20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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