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庆刘方不应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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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扬明.孙永庆刘方不应负责任[J].道路交通管理,2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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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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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交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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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级人民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关于事故原因说:摩托车前轮撞于不知何时怎么置于公路上的一块1.4×0.4×0.48m的条石上,三人落地死亡。本人根据这起事故的现场勘查图、笔录、车辆痕迹记录及“110”巡警书面材料分析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结论不准确。首先,如果二轮摩托车先撞条石致三人落地而死亡,那么根据材料提供,二轮摩托车应该是由南向北行驶。如果能使三人同时死亡,可想车速肯定很快,如果这样,三人落地的位置不对。我认为由于惯力作用,必然将三人中的一人或二人抛到条石的北侧,而不是三具尸体都在条石、摩托车的南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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