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标注名优标志的产品该不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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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呈隆鑫
,吕正.销售标注名优标志的产品该不该处罚[J].城市技术监督,2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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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呈隆鑫 吕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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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最近发现某农业技术推广站(下面简称农技站)销售的XX厂(下面简称甲厂)新生产的“XX牌碳铵”包装袋上标有“91年部优”和优质产品标志图案。在对该农技站调查时,站负责人将一份XX厂(下面简称乙厂)生产的“农用碳酸氢铵” 于1991年10月由化工部批准为优质产品的证书复印件提供给该局。该负责人言此复印件是甲厂提供的,并言乙厂是甲厂前身,但无证据。 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审理该案时出现两种相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农技站的这种行为是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品的行为,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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