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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作者单位:;1.财政部
摘    要:一、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等准则。除第36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

关 键 词: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  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  母公司  财会  子公司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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